赣南医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班主任
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推动辅导员、班主任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文件精神,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辅导员、班主任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要工作内容。学校要把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推进,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努力建成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水平队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辅导员及班主任。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班主任工作的要求
班主任是班级学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院系和学工办的统一领导下,在辅导员的具体组织和协调下,全面负责学生班级学风、精神文明建设、组织纪律、综合治理、资助困难学生和评奖评优等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加强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做好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加强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做好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做好校园危机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做好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十)指导和督促学生践行学校“三个文明”,形成“三个文明”建设的育人机制;实施学校“仁爱教育”工程,开展“五爱”主题教育班会和“五个一”仁爱教育实践活动,引领学生成为德技双馨良才;将“政治坚定、技术优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红医精神融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讲好红医故事,建设好红医班级,积极探索红医精神育人的途径。
第八条 班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班级的政治学习,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帮助学生确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制定班级目标和计划,搞好班风建设,抓好素质教育,引导学生走全面发展的成长道路。
(三)深入细致地抓好学生入学、实习、毕业就业等重要环节的教育和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学生骨干的培养和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
(四)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指导和督促学生的学习,树立良好班风。
(五)在院(系)领导下,指导组建班委会、团支部以及制定班级管理制度和学习、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工作,指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对个别不称职学生干部,经与所在院(系)协商后可以调换。
(六)贯彻实施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本班学生品德操行评定,学期成绩单的填写和寄发;负责本班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三好学生”评选和奖学金的评定,资助困难学生的推荐考察工作;对学生中的先进典型和违纪事件提出奖惩建议。
(七)加强与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部、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和有关部门的联系,经常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努力改进工作;协助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开展活动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八)及时了解班级发生的各种问题,并向所在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遇有影响学校秩序和稳定的偶发事件,应立即到场,采取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九)学生毕业时,应全面准确地书写本班学生的毕业鉴定,并参与学生的就业工作,全面掌握和分析毕业生的情况,进行毕业生思想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原则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完成院(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制度
(一)谈心制度。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实际,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定期与学生家长任课教师联系,准确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辅导员、班主任每周至少完成谈心谈话1次,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听课制度。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课堂,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师上课情况,开展针对性的学业指导,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辅导员、班主任每周至少听课1次。
(三)查寝制度。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宿舍,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建设积极向上、求知好学、整洁卫生、互助和谐的宿舍文化。辅导员在工作日期间每天上午学生上课后,下午学生上课后必须走访检查学生宿舍,每周至少3晚深入学生宿舍;班主任每周至少深入学生宿舍3次。
(四)班会制度。辅导员、班主任要定期召开学生大会和主题班会,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需求和问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与发展指导,引导学生正确关注校内外时事,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班主任每个月至少需要召开班会2次,并做好班会记录和总结;辅导员可在班主任开班会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安排指导和开展专题或者主题班会。
(五)档案制度。辅导员、班主任要建立所带学生基本情况的完整档案,包括学业情况、家庭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奖惩情况、社会工作和学生党团建设等方面的内容,促进学生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十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
(一)辅导员的配备,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每个教学班应配备一名班主任,每个辅导员应不得担任超过2个教学班的班主任。
(二)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第十一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
(一)专职辅导员主要从品学兼优全日制毕业且是中共党员的硕士研究生或985、211高校的医学类专业的本科生,以及其他专业教师中选拔招聘;兼职辅导员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尤其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管理干部中选聘。班主任原则上要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专任教师、管理干部中选聘, 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学科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2.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4.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三)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处牵头,学生工作部、纪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四)班主任由各院(系)、机关处室推荐,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后由各院(系)聘任。
(五)从2020年起,45周岁以下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至少一年班主任工作经历,并经学生工作部门考核合格。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鼓励专业教师担任辅导员,鼓励职能处室管理人员和临近退休的中层干部转岗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培养培训
(一)建立辅导员、班主任培养培训制度,形成辅导员、班主任培养培训机制。把辅导员、班主任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根据学校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培训计划,制定辅导员、班主任培训规划,建立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辅导员、班主任的使用应做到先培训后上岗。辅导员的培训要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以校本培训为主,同时也创造条件,组织辅导员参加教育部、江西省或其他高校组织的相关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3年参加一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二)学校每年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适当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选拔优秀辅导员定向攻读学位。
(三)加强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和可持续化发展研究。学校设立校级辅导员专项课题,鼓励并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每两年举行一次学生工作理论研讨会并评选优秀论文,每年举行一次学生工作交流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发展
(一)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在职务晋升上,同等条件下辅导员优先考虑。辅导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要充分考虑其工作特点,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辅导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率,按照专职教师总评审通过率执行。在同等条件下,辅导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略高于学校专职教师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比例。
(三)学校成立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四)学校统筹规划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队伍职业化发展,同时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
(五)科学规划辅导员合理流动。建立健全辅导员岗位流动机制,加强专兼职辅导员间的相互流动,鼓励有条件的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之间的相互兼职、辅导员队伍与学校专业教师队伍和行政管理队伍的相互交流,对于符合教学、科研岗位任职资格的专职辅导员也可转入教学科研岗位。在确保辅导员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配辅导员到校内其它岗位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辅导员转岗或调配工作,必须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考察需调配至其它管理岗位的除外)。辅导员应至少工作满4年,才能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或者硕士研究生。辅导员的流动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在科学计划和统筹协调下进行,年内转岗或调配的辅导员应控制在辅导员总数的10%以内。
(六)每年12月评选学校优秀辅导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同时积极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全省、全国高校优秀铺导员的评选。
(七)学校设立优秀班主任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学校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同时,将班主任纳入学校“三育人”评选工作中,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管理机制
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实行学生工作部和各院(系)两级管理机制。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辅导员、班主任职责及考核办法,定期召开全校辅导员例会,协调辅导员、班主任培训和评先评优推荐等工作,并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调派辅导员、班主任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等。各院(系)对专职辅导员、班主任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岗位责任制、例会制、值班制、谈心制等制度,加强辅导员、班主任的管理。
第十五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机制
学校根据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制定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与其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考核合格者按《赣南医学院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发放辅导员和班主任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赣南医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赣医党发〔2006〕21号)同时废止。